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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交通治安联动机制提升警务效能

发布时间:2016-05-25

为加强交通治安管控力度,提高民警快速反应处置能力,充分发挥基层民警“一警多能、综合执法、合成作战”的职能,优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以来,市公安局以交警、特巡警,城区四分局各警种、派出所为基本单位,建立了交通治安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警种配合、协同作战,严厉打击街面违法犯罪,保障民警执法权威,提高街面管控效能,实现交通治安联动,构建路面交通治安防控网络,进一步盘活交通治安管理资源,切实提升了街面、路面综合管控能力。

针对这些涉及交通违法又涉及治安、刑事违法的案件案件处理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市公安局党委提出了建立交通治安联动机制的设想,并多次到基层办案单位调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2015813日,交通治安联动机制正式推出,建立了联动办公室,负责整体推动、调度协调,适时组织重大疑难案件会诊,及时解决案件管辖争议。并分类制定涉警案件处置、危化品查处、安全隐患排查、案件协助侦破等联动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全局用同一个标准、同一个尺度处理同类问题,保障执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交警、特巡警等相关警种在路面巡逻或执法执勤中发现的公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或其他需要做进一步调查侦查的有关案、事件,要及时按照《泰安市公安局案件移交工作规范》移交辖区分局派出所,并将案件或线索的基本情况、移交情况在24小时内上报本单位联动工作办公室备案。辖区分局派出所接受案件移交后,应当严格按照时限办理,及时作出受案意见,并将受案意见及时反馈移交单位;派出所或其他警种在巡逻时发现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驾、毒驾、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严格按照《泰安市公安局案件移交工作规范》移交辖区交警大队,并将移交内容及移交情况在24小时内上报本单位联动工作办公室备案。交警大队接受后,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反馈移交单位。

为确保警种间沟通顺畅,市公安局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市交通治安联动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由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参加的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通报各单位开展联动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联动工作的对策。建立了联络员制度。交警支队各直属大队和城区四分局各派出所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案件移交具体事项的协调和办理。联络员之间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及时掌握本单位交通治安联动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向本级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调处理交通治安联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为确保交通治安联动机制在基层真正落到实地,市公安局出台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经过8个多月的实践,交警、特巡警、派出所等警种之间交流协作已成为习惯,各类案件移交处置更加顺畅,初步形成了信息主导、源头预防、路面打击、综合管控“四位一体”勤务模式,路面交通治安管理初步实现了集约化管理、一体化防控、合成化作战,打击能力、社会治理能力、基础管控能力明显提升。全市交警部门共查获并移交派出所治安、刑事违法案件420起,各派出所查获并移交交警部门交通违法案件110余起,双方联合查获其他各类违法行为600余起,及时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化解了一批管理老大难问题,全市防范和应对公共安全风险的能力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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