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知
办理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申请爆破作业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立项或同意建设开工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四)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级别相适应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附后);
(二)爆破作业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三)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企业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四)爆破作业人员、评估人员、监理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六)安全评估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七)安全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八)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九)技术设计方案及组织实施方案;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