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知
审批程序: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申报材料:
1、到辖区派出所领取《特种行业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应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联营或承包经营的,还应提交联营或承包经营协议书及复印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中,50个床位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旅馆,应提交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提供经属地公安派出所(除县市区消防大队直接管辖外)实地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文件;50个床位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提交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书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安装协议。
8、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消防等治安安全制度。
9、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或聘请保安员合同书及复印件。
10、经营场所平面图;门头房照片;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旅馆,还应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原理、线路图、技防设备清单、系统安装合同书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由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