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理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处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之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业务受理后工作流程具体说明:
当事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工作人员会在两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通过网络及电话告知当事人两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法制处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