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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登记办理须知

第一条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写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公安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及社会道德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打横幅、举状纸、穿孝衣、吵闹及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7、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违背社会道德文明的其他行为。

网上信访办事指南

第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条:公安信访机关受理事项

1、举报各种违法犯罪,反映社会治安问题。

2、要求解决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各种问题,对有关法规、政策咨询。

3、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4、认为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案件拒绝受理或拖延不办的。

5、认为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超过法定申诉期限)或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律规定的。

7、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及其它违法失职行为的。

8、其它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公安信访机关不予受理事项

1、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2、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规定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3、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4、县级以上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公安信访机关不再受理事项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问题;正在办理、复查、复核中的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管辖权限

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受理信访事项。

1、初访。信访人应向信访事项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涉及泰安市公安局局直部门、警种信访事项的向泰安市公安局提出信访请求。

2、复查。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泰安市公安局提出复查请求。

3、复核。对泰安市公安局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第六条:信访事项所需材料

信访人携带居民身份证、信访诉求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接访时间及接访公开电话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每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随时接待群众信访。

泰安市公安局信访单位联系方式

泰安市公安局                  0538-8201703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公安局      0538-8265095

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公安局      0538-8566611

泰安市公安局新泰市局           0538-7103091

泰安市公安局肥城市局           0538-3231905

泰安市公安局宁阳县局           0538-5615500

泰安市公安局东平县局           0538-2835040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公安分局    0538-6268865

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      0538-8938759

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公安分局       0538-7871489

泰安市公安局陶山公安分局       0538-312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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