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知
一、申请条件
公民被注销户口后依法申请恢复的。
二、审批权限
被注销户口人员、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的、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恢复户口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三、所需材料
1、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2、失踪人员、无户口人员的户口恢复
(1)未落户证明;
(2)失踪人员凭法律文书;无户口人员凭原始户口资料和调查材料;
(3)本人情况说明。
3、境、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
(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
(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4、其他材料。